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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“规范”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10月北京会议纪要整理而成。
一、数字用法的规定
1.统计表中的数值,如正负整数、小数、百分比、分数、比例等,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。
2.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成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,必须使用汉字。
3.年份不能简写。
示例:1990年不能简作“九O年”或“90”年。
4.中国清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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